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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銀監會與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31日聯合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對資產公司集團綜合經營及集團管控從監管制度上進行了規範。《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資產公司已全資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類和非金融類子公司,經營範圍涵蓋金融領域與非金融領域,初步形成了集團化經營的格局。針對資產公司的轉型發展現狀、趨勢和審慎監管的要求,五部委制定了該《辦法》。
  《辦法》要求,資產公司應當按照“合規、精簡、高效”的原則,控制集團層級及附屬法人機構數量,集團層級控制在三級以內,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資產公司母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負責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人員原則上不得兼任附屬法人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職位。
  《辦法》強調,資產公司應當逐步建立、定期評估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的前瞻性壓力測試方案,並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到決策、風險管理(包括應急計劃)以及資本和流動性水平的內部評估中。資產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團內部交易風險隔離機制,增強內部交易透明度,降低內部交易的複雜程度,避免風險過度集中,不得通過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套利。
  《辦法》明確,資產公司母公司及附屬金融類法人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監管機構的單一資本要求,其中,資產公司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資產公司母公司、附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附屬非金融機構應當滿足銀監會相關並表監管的資本監管要求,附屬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滿足各自分業並表的資本監管或償付能力監管要求。
  據瞭解,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指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其中華融、信達已經完成股改。  (原標題:五部委聯合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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